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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四川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须知-
一、前言
四川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可以通过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二、适用对象
本须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可以通过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委托提取条件
1. 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 委托提取的职工应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受托人应为职工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并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四、委托提取材料
1. 职工本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 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 职工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5. 职工本人及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6. 职工本人的特殊原因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五、委托提取流程
1.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委托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审核职工的委托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委托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4. 职工本人或受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领取提取资金。
六、委托提取注意事项
1. 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暂停缴存,待提取资金使用完毕后,方可恢复缴存。
3. 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应当用于住房消费或住房租赁等相关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 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继续缴存,应及时办理恢复缴存手续。
5. 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为准。
七、法律责任
职工及受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八、结语
四川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为职工提供了便利,但在办理过程中,职工及受托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免影响提取资金的发放。同时,职工应合理规划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或住房租赁等相关用途,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